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必须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原则下,大力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一、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实行何种所有制结构,应根据生产力发展的状况来决定。马克思主义认为,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所有制结构能够促进生产力的迅速发展,脱离和超越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所有制结构必然阻碍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主义的实践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在这方面,我国有着深刻的教训。在改革开放以前的很长时期,由于受“左”的错误思想的影响,不断进行“穷过渡”、“割资本主义尾巴”,力图建立单一的公有制结构,到1978年,城乡私营经济几乎不复存在,个体经济也为数很少(城镇个体经济1956年还有104万个,到1978年仅剩下15万个)。实践证明,这种单一的所有制结构不符合我国生产力发展的状况,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邓小平根据生产力标准,提出了所有制结构多样化的思想。他早就明确指出:“生产关系究竟以什么形式为最好,恐怕要采取这样一种态度,就是哪种形式在哪个地方能够比较容易比较快地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就采取哪种形式;群众愿意采取哪种形式,就应该采取哪种形式,不合法的使它合法起来。……现在要恢复农业生产,也要看情况,就是在生产关系上不能完全采取一种固定不变的形式,看用哪种形式能够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就采用哪种形式。”(《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323页。)邓小平的这段论述虽然是就农村和农业问题讲的,但其表述的思想大大超过了农业本身的范围,适用于我国整个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和改革。1985年,邓小平指出:“我们采取的所有开放、搞活、改革等方面的政策,目的都是为了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我们允许个体经济发展,还允许中外合资经营和外资独营的企业发展,但是始终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0页。)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党和政府确定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允许和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并提出要长期坚持下去。党的十五大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明确提出:“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
实行多样化的所有制结构,是由我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其他经济条件决定的。具体说来就是:第一,我国现阶段整体生产力水平比较低。正如邓小平所说的:“现在中国仍然是世界上很贫穷的国家之一。中国的科学技术力量很不足,科学技术水平从总体上看要比世界先进国家落后二三十年”(《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63页。)。我国现代工业虽然有一定的基础,但国家的工业化和生产的商品化、社会化、现代化的任务远没有完成,还具有典型的二元经济特征。不仅如此,而且生产力发展不平衡,具有多层次性。大生产和小生产、机械化半机械化和手工劳动、现代化自动化设备和原始的生产工具同时并存。同这种生产力状况相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必然是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这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性质规律作用的必然结果。第二,社会主义经济是一个开放的系统。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生产过程、交换过程和资本运动的国际化已成为必然趋势。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主义国家也将卷入世界经济联系之中。实行对外开放,利用外资,发展各种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成为必然的选择,并在扩大对外开放过程中,形成了多种形式的所有制经济。由此可见,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是同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状况和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相适应的,因而有利于促进我国生产力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每年以近10%的速度增长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所有制结构中,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邓小平多次强调了这一点。他指出:“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我们就是要坚决执行和实现这些社会主义的原则”(《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1页。)。他还说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同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关系,认为吸收外资,允许个体经济发展,不会影响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这一基本点。相反,吸收外资,允许个体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归根到底是为了更好更快地发展生产力,加强公有制经济。邓小平的这些论述说明了我国所有制结构的特点,也指明了我国所有制关系改革的方向,即在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而不是走私有化的道路。
为什么要以公有制为主体?邓小平指出,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的性质和初级阶段的国情决定的。首先,任何一种社会经济制度,都有一定的所有制基础。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所有制基础是公有制。只有建立起社会主义公有制并使其在多元化的所有制结构中占主导地位,才标志着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确立。同时,只有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才能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防止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其次,公有制是适应生产社会化发展的客观要求建立起来的。尽管我国的生产力水平总体上还比较低,但生产社会化已有了很大发展,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奠定了物质技术基础。坚持公有制为主体,能够适应生产社会化发展的要求,有效地组织社会生产,使国家和政府能够根据广大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有效地实施宏观调控,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效率运行和生产力的迅速发展。邓小平明确指出:社会主义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比较,它的优越性就在于能做到全国一盘棋,集中力量,保证重点。”(《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6-17页。)目前,尽管我国的工业化还没有完成,生产的社会化程度还不够高,经济体制还不完善,公有制经济的活力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但公有制经济适应生产社会化发展的性质是客观存在的,随着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公有制经济必将焕发出勃勃生机与活力。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必须正确地认识和理解公有制问题。提到公有制,过去人们总是把它同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相等同。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公有制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不同,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就其实质来说,公有制是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在这种所有制下,任何人或集团都不能凭借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来占有和支配劳动者的剩余劳动。凡具有这种性质和特点的所有制,无论其具体形式如何,都属于公有制经济的范围。在我国现阶段,除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外,各种混合所有制度经济中的国家股份和集体股份具有明显的公有性。因此,党的十五大报告根据我国的实际,拓展了公有制的范围,明确提出:“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应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这从理论上说明了某种公有制形式如国家所有制经济比重的下降,并不意味着必然动摇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如,在我国现阶段,工业领域中的中外合资企业的比重虽然已近三分之一,但它们当中有相当部分是由国家和集体控股,这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作用。从实践上看,扩展公有制经济的内涵范围,可以大大拓宽国有企业的改革思路。
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既有其量的规定,也有其质的规定。从量上来看,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要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从质上看,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应体现在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命脉的控制和对经济发展的导向作用上。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尽管近年来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很快,但并没有动摇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在我国1996年的国内生产总值(GDP)中,非公有制经济占24%,公有制经济占76%。在我国现阶段,保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更要注重公有资产整体质量的提高。正如党的十五大报告所说:“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在其他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以加强重点,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
需要指出的是,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是就国民经济整体而言的,并不意味着在所有领域和所有地区都是这样。考虑到我国生产力发展的不平衡状况,各种所有制形式所占比重可以在不同领域和不同的地区有所差别。
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必须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的发展远没有达到可以全面实行公有化的程度,因而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其中包括多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有人担心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会动摇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现在看来,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目前,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所占比重从总体上看不是过大,而是较小。在这种情况下,非公有制的发展很难动摇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在过去一些年,非公有制经济的比重不断上升,国有经济所占比重有所下降,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在以往相当长时期我们不允许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而当前在很多领域需要各种非公有制形式来补充。同时,非公有制经济由于具有市场导向明确、利益直接、经营机制灵活、竞争较为充分等特点。因而,非公有制经济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发展得相对快些,是很自然的。对于发展非公有制是否会动摇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的问题,邓小平明确指出:“我们吸收外资,允许个体经济发展,不会影响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这一基本点。”(《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49页。)党的十五大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对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作了新的定位。它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肯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也反映了现代经济发展的趋势和要求。
我国原来是一个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人口多,底子薄,生产力水平低下,经济的商品化、社会化、市场化程度很低。经过解放后几十年来的建设,经济虽然有了很大发展,但生产力不够发达的状况还没有根本改变,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水平仍较低。至今12亿人口,仍然有近9亿在农村,还有几干万人口没有解决温饱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大力发展生产力,一切符合 “三个有利于”标准的非公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当用来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20多年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我国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等在国民经济的很多领域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不仅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提供了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以满足社会多方面的需求,而且同市场经济的兼容性较强,特别是在竞争性领域,表现出较强的经济活力。在我国经济的现代化、市场化过程中,非公有制经济还有很大的发展余地,对之应继续鼓励、引导和适当调节,使其健康发展。这对于解决由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不够发达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加快我国经济发展的进程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从现代经济发展来看,伴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发展,出现了集中化与分散化同时并存的两种趋势,一方面生产规模在不断扩大,另一方面社会分工也在不断深化,不仅生产部门的分工在扩大,并且各种产品的生产甚至一种产品的各种零部件的生产都变成为工业化生产。这在客观上造成了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关系的企业组织形式并存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因而,在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还要发展符合生产力要求的各种非公有制经济,并使之在不同领域、不同层次上互相补充,以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趋势和要求,推动生产社会化、现代化的发展。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多种所有制之间既存在着竞争,也存在着融合。由于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都是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存在着经济利益上的差别,因而它们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竞争。也就是说,多种所有制经济要在竞争中共同发展,这种竞争有利于提高各种所有制经济的效率,有利于技术的进步,也有利于促进所有制结构的合理调整。另外,各种所有制都不是封闭的系统,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共同发展过程中必然要打破所有制之间的界限,相互融合发展。
二、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
公有制实现形式应当而切必须多样化。公有制就其本性来说具有适应和促进社会化生产发展的潜能,而要充分发挥这种潜能,必须具有能够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应采取什么实现形式,这既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实践问题。在这个问题上,邓小平认为,“在生产关系上不能完全采取一种固定不变的形式,看用哪种形式能够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就采用哪种形式”(《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323页。)。在他看来,中国的经济改革不是要改变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根本性质,而是要确立适应和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新的实现形式。根据邓小平理论和我国的实践,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这是对传统公有制理论的重大突破。
我们知道,所有制不仅仅是生产资料的归属问题,还包括与之相关的占有、处置、使用和收益诸方面的经济关系。这些经济关系在法律上就表现为财产关系。相应的权利关系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所有权、占有权、处置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包括所有者收益权和经营者收益权)。所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就是在经济过程中界定和实现所有权及其派生权益的形式。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如何,直接影响到所有制所容纳的生产力能否或在多大程度上发挥出来。在过去一个很长的时期内,我国的公有制采取了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特定实现形式。在国家所有制中,国家集所有权与经营权于一身,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完全由国家指令性计划规定,企业只是行政机构的附属物。这不可避免地会抑制企业的活力,降低经济活动的效率。集体所有制也采取了类似于国家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在农村,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政社合一”的实现形式,结果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城镇集体所有制同样如此。国家一方面按国家所有制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实行政企合一,统负盈亏,使集体企业成为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附属物;另一方面,人为地造成集体企业与国有企业的差别,把集体所有制当作公有制的低级形式、过渡形式看待,使集体所有制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显然,正是实现形式上的缺陷限制了公有制优越性的发挥。要发挥公有制的优越性,必须改革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在我国的改革开放实践中,出现了多种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如合作经济、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各种混合所有制经济等。
合作经济就其内涵来看,它是劳动者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资金、劳动力、技术、设备以及其他生产要素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生产与经营的一种经济形式。合作经济作为一种所有制形式,它与典型的集体所有制有所不同。这表现在:在集体所有制中,生产资料由劳动者共同占有,它排斥个人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而合作经济除合作组织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外,还存在劳动者个人对部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在我国农村,合作经济成为公有制的一种新的实现形式。在合作经济中,集体还保留着对土地和其他农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但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只是农业生产资料的一部分,很大部分生产资料为农民个人或家庭所有。这种合作经济把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同劳动者个人占有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能够较好地适合我国现阶段农村生产力的状况和农业生产的特点,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应在坚持土地公有和继续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发展农村市场经济和自愿互利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多层次的经济联合与合作经济,推动农村生产力的发展。
股份制在国外早已大量存在,但是否可运用于我国的社会义经济,一直争论不休。党的十五大根据时代的要求和我国的改革实践,明确指出:“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要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里。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十五大报告的这一论述,对于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公司制改组中,大部分企业应变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股份制企业,以利于实现政企分开,转换企业的经营机制。
股份合作制是兼有股份制与合作制特性的所有制实现形式,它的特点是把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相结合。它一方面保持了联合劳动和互助合作的性质,另一方面允许职工持股,实现资本联合,使职工既是公有财产的所有者,也是个人财产的所有者,因而强化了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责任感,激发了职工的积极性。股份合作制作为我国经济改革中涌现出来的新事物,近几年来在我国广大城乡发展很快,形式也多种多样。现有的股份合作制中,有很大部分是属于劳动者的劳动和资金的联合,具有明显的公有性,应视为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在政策上应给予更多的支持和鼓励,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总之,改革开放以来,逐步打破了各种所有制分割发展的格局,混合所有制经济得以广泛发展。在很多企业,股本来自不同的所有制单位,有的是国家控股,有的是国家参股,有的是以集体股为主,形成了各种所有制经济融合发展的局面。这当中,无论是国家或集体控股或参股的部分,都应包括在公有制经济的范围之内。
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首先,这与我国生产社会化发展的多层次性相适应。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应多样化,否则就不符合生产社会化的本性。其次,旧的社会分工的存在,决定了劳动者共同占有形式的多样性。马克思曾指出:“分工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同时也就是所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5页。)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要同社会分工发展的阶段相适应。由于存在旧的社会分工,劳动者要长期甚至终生地从事某种活动,只能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企业同特定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因此劳动者只有在一定范围内实现直接占有,超越一定范围的共同占有只有通过一定的委托——代理关系来实现。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不仅会由于其直接占有范围的不同而不同,而且会由于委托——代理关系的不同而不同。例如现阶段的全民所有制只能通过多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来实现,委托——代理关系不同,其实现形式也就有所不同。第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所有制都不可能孤立地发展,不同所有制必然会在相互竞争、相互开放中融合发展,这必然导致公有制自身实现形式多样化。实际上,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各种混合经济都是不同所有制融合发展的结果。
显然,一些所有制实现形式并不是某一所有制所特有的,往往这一种所有制可以利用,那一种所有制也可以利用,这些实现形式本身并不存在姓“私”姓“公”或姓“资”姓“社”的问题,关键在于所有制的成分或所有制的构成。对于公有制来说,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实现形式都可以利用。党的十五大号召全党,“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 |